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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《人民调解法》贯彻执行检查情况的报告

【来源: 发布日期:2013-04-29 17:47:00  |   阅读次数:次   】     【选择字号:

 

——2013年4月28日在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

 

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

 

 

主任、副主任、各位委员:

为了推动《人民调解法》在我县的贯彻实施,根据县人大2013年工作要点安排,县人大组成执法检查组,于2013年3月26日对我县贯彻执行《人民调解法》的情况,采取听、看、访、查、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检查。检查组深入高平、玉都、罗汉洞三乡镇及大寺坳、太阳墩和南街社区三村社,实地察看了6个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,并对司法局机关人民调解工作的综合情况进行了检查。随后召开了由县人大执法检查组成员、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负责人、部分乡镇司法所长和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参加的汇报座谈会,在组织全文学习《人民调解法》前提下,听取了县政府关于全县《人民调解法》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,与会人员对《人民调解法》在我县的贯彻实施情况、存在问题及今后打算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。现将有关情况向常委会报告如下。

 一、全县贯彻实施《人民调解法》基本情况

《人民调解法》自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,我县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,从抓好宣传教育入手,在依法健全人民调解组织体系、加强业务指导、强化调解效力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,使全县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、法制化水平得到持续提升,有力地维护了全县经济社会健康、有序发展。

(一)强化组织建设,筑就矛盾纠纷化解首道防线。按照《人民调解法》要求,县上成立了人民调解协调指导委员会;以司法所为主导,在辖区村(居)委会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;以农村基层组织为平台,在全县农村、社区,建立了农村、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;以行业矛盾纠纷为突破,延伸设立了专业性、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。目前,全县共在14个乡(镇),1个经济开发区,1个街道办事处设立乡级调委会16个,在行政村中设立村级调委会215个,在社区设立调委会3个,并在交通事故、医疗纠纷、集贸市场等设立了12个行业性调委会。全县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246个,调解员1109人,初步形成了以县人民调解协调指导委员会为龙头,街道调委会为主导,村(居、社区)调委会为基础,行业性调委会为触角的三级人民调解网络体系。

    (二) 强化培训指导,建设一支高素质人民调解队伍。一是在人民调解员队伍中优先选聘了一批有社会经验、懂法律的同志任兼职人民调解员,并广泛吸收辖区内的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和热心调解工作的志愿者加入调解队伍;二是采取多种有效形式,开展了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,使《人民调解法》进入千家万户,使调解工作“有法可依”,并得到社会的支持;三是对各级调解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教育和业务大练兵活动,使他们懂法律,有责任心,会调解;四是有针对性地组织乡(镇)村调委会主任参加上级培训、到邻县邻边和县内乡(镇)之间学习交流,提高在处理化解矛盾纠纷实践中的能力和水平。

(三)强化制度建设,扎实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。为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制度化、规范化迈进,按照《人民调解法》的要求,指导各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制订完善了《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》、《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》、《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职责》、《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》、《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及要求》、《人民调解员回避制度》及定期排查登记、统计上报、档案管理等多项工作制度。受理、调处、制作协议书等工作程序进一步得到了规范。初步实现了“五有六统一”的要求,有效的提高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度。

    (四)强化职能发挥,有效地排查化解各类社会矛盾。一是在各级调委会中开展的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中,先后有四人五次分获全国、全省、全市人民调解能手殊荣,有力地引导和推进了全县调解工作提水平、上层次;二是通过“大排查、大调解”暨“矛盾化解制度建设年”专项活动扎实深入的开展,把区域、行业、单位三个排查有机地结合了起来,形成了点、线、面相结合的排查网络,建起了横向到边、纵向到底的矛盾纠纷排查新机制;三是客观公正的开展了“人民调解案卷评查”活动,为今后工作的扎实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。

(五)强化开拓创新,努力探索化解矛盾纠纷新机制。一是针对全县重点项目建设中涉及到的征地拆迁、补偿安置等方面的各类矛盾纠纷,主动介入设立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指导调委会,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在工地,确保了全县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;二是县人民法院、县司法局联手建立了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、行政调解衔接互动工作机制,从主体职责上增强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联动能力;三是结合本县行业现状,分别设立了集贸市场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、高速公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、医疗纠纷等人民调解委员会,使一系列行业内部矛盾纠纷得到了及时调解,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。

    二、存在的主要问题

从检查了解的情况看,《人民调解法》实施以来,我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,在维护社会稳定、促进社会和谐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。但与法律规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,在具体工作中也还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:一是对《人民调解法》的宣传教育还不够广泛,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局限性;乡镇调委会由于力量薄弱,多以司法所形式存在,在接待群众矛盾纠纷案件调解上,大都还不能做到及时接待和调处,存在群众有问题找不到人的现象;二是“大调解”互动机制还需进一步健全,目前,全县已基本建立了“大调解”的互动机制,但未成立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,仅靠司法行政部门单方面主动将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到法院、公安及其它行政部门,难以调动成员单位共同参与调解;三是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民营企业及新型经济组织的调解组织建设还不够到位,行业性、区域性调解组织建设相对滞后;四是人民调解经费得不到保障,硬件设施欠缺多,基层调解人员的补贴得不到落实,村级调委会问题上交的现象较为普遍;基层调解工作重结果、轻程序的现象也相当普遍;案卷制作不够严格、规范。          

三、几点建议

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。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为契机,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,坚持围绕中心、服务大局,以人为本、服务群众,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创新,切实发挥好人民调解的预防、调处和教育功能,为我县改革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和法制环境。

(一)进一步深化法制宣传教育,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社会认知率。结合“六五”普法,充分运用“法律“七进”等多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形式,继续广泛深入宣传《人民调解法》,不断提高人民调解的影响力和公信度,引导更多的群众主动、自愿地选择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,努力营造社会各界了解、支持和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。

(二)进一步创新调解工作机制,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。继续充实健全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力量,特别是努力增加乡镇一线调解机构的人员,重视发挥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;大力发展区域性、行业性、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,加大社会团体、民营企业及新型社会组织中调解机构建设力度;继续探索创新司法调解、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,从制度上支持和保障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行使职权。

(三)进一步加强调解队伍建设,努力提升各级调解员政治业务素质。把提升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作为贯彻实施《人民调解法》的基础性工作,依法完善调解员推选方式,明确选任条件,逐步推行持证上岗、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;有计划地每年对人民调解人员开展一次业务轮训,重视加强人民调解员的行为规范建设,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员绩效考评机制,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,努力建设一支能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高素质调解队伍。

(四)进一步突出调解重点,全面提高我县人民调解工作整体水平。根据新形势下民间纠纷呈现出的新情况、新特点,及时对影响当前我县社会稳定的一些多发性、易激化、群体性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排查,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调解预案及对策,及时化解和消除不稳定因素,努力把可能激化的矛盾减少到最低限度。不断拓展调解工作领域,扩大人民调解覆盖面,推进我县人民调解工作不断深入发展。